場地租借辦法
多媒體演講廳 一樓會議室
二樓學習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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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到一個交通便利又能遠離城市煩囂的地方嗎?
想在自然生態豐富的舒適場域中與同事、伙伴一起學習、成長嗎?
關渡自然公園擁有豐富的濕地生態,公園內的自然中心更擁有一個可容納127人的劇院式多媒體簡報室,以及一間可容納25人開會的會議室與佔地 100平方公尺的學習教室,不僅適合作為教育訓練、說明會、員工聚會及各項會議場地的使用,更能享受大自然綺麗的風光。
讓您在會議進行的同時,可以盡興地欣賞一場自然與人文的饗宴!
詳情請下載場地租用辦法或洽關渡自然公園管理處 環境教育部(分機211) 我們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一、收費項目
(一)場地費
場地名稱 | 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
新臺幣(元) |
備 註 |
多媒體演講廳 (127個座位) |
每一時段費用 |
8,000元 |
|
超時費用 |
每小時 4,000元 |
||
一樓會議室 (可容納25人) |
每一時段費用 |
6,000 元 |
|
超時費用 |
每小時 2,000元 |
||
二樓學習教室 (可容納50人) |
每一時段費用 |
6,000 元 |
|
超時費用 |
每小時 2,000元 |
(二)設備租用費
設備項目 |
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 新臺幣(元) |
備 註 |
鋁合金架truss |
毎ㄧ時段費用 |
1,000元 |
1.每ㄧ時段以二小時計費 2.非時段內之租用按超時費率計價,以小時計算。 |
超時費用 |
毎小時500元 |
(三)租用時間
(租借時段應在園區自然中心開放時間內)
- 非假日時段-09:00~17:00。
- 假日時段-09:00~18:00。(10-3月冬令時間為09:00~17:30)
- 每週一為休園日,場地不開放租借。(有配合之必要需求另議)
- 包含場地的佈置及復原都應在此時間內。
二、各項費用管理辦法
申請人租用各場地之費用應於接獲本管理處確認受理場地租用通知日起5天內,以現金或轉帳方式向本管理處同時繳交下列費用(須預付全額費用)
(一)場地費:租用之場地租金依實際活動時段收費。
(二)設備租用費:依場地設備需求計費表收費。
(三)清潔費:依租用團體於活動期間每一時段之清潔工作酌收清潔費用。但不包含進場裝潢、佈置、撤場之大型或大量廢棄物品之處置費用。若需本處代辦,費用另議。
(四)損害賠償:租用人對於租用之場地應以合理方式妥慎使用並保持清潔。
(二)設備租用費:依場地設備需求計費表收費。
(三)清潔費:依租用團體於活動期間每一時段之清潔工作酌收清潔費用。但不包含進場裝潢、佈置、撤場之大型或大量廢棄物品之處置費用。若需本處代辦,費用另議。
(四)損害賠償:租用人對於租用之場地應以合理方式妥慎使用並保持清潔。
- 租用人佈置場地時,應先知會本管理處取得同意後始得為之。
- 申請人未經本處同意,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致生危害或毀損場地內設備,租用人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 以漿糊、膠水、鐵釘、圖釘等物使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其他設備或公物之上。
- 擅自調整燈光、音響、冷氣開關。
- 未經溝通自行架設各項器材、接電者。
- 租用場地內之設備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壞時,租用人須負修復之責,修復費用依本管理處所提供之廠商估價單為準,並由租用人支付之,若無法修復時,則須依購置該項設備之原價賠償。
- 場地費及設備租用費、清潔費、餐飲費用需按規定時間內繳交,未能如期繳納,視同租用手續未完成,本管理處有權收回租用單位之檔期。
三、變更與取消之退費辦法
(一)租用人如欲取消活動或減少使用預留之檔期,並於活動日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本管理處,已預付之場地費及設備租用費、清潔費等費用全額退費,惟需酌扣行政管理費$250元。但未於活動日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本管理處,退費標準如下:
通知日 |
場地租金 |
設備租借與清潔費 |
---|---|---|
活動日30天前 |
全額退費 |
全額退費 |
活動日14天前 |
退費八成 |
全額退費 |
活動日前2天內通知取消 |
不退費 |
全額退費 |
(二)如有天災或不可歸責於本管理處之情事(依人事行政局公告),致場地無法提供租用人使用時,除無息退還租用人所繳之費用外,租用人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四、保險
租用人應視其活動性質及需要,自行對其物品、裝潢品、工作人員及參加民眾投保火險、竊盜險、人身安全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等。
五、其他相關事項
(一)活動有關入園憑證、海報、請柬、節目單、宣傳品之樣本及張貼地點,租用人應於活動日前七日送經本管理處核定後,始得為之。
(二)申請使用場地之範圍,以不妨礙遊客參觀動線與非展示及參觀使用之空間為限。本處得依申請使用活動之性質、內容,調整實際使用範圍。
(三)除設備租用表中所列設備外,租用人應自備活動所需各項器材。如該活動須搭設臨時性設施者,其地點及外觀應於計劃書上詳細說明,經本管理處同意後始得為之。
(四)自然中心除二樓餐廳外(禁止攜帶外食),其他區域及租用場地內禁止飲食。
(五)租用人如欲操作會議簡報器材,請先派員學習器材之使用方法。
(六)租用人不得將租用場地之全部或部分轉租、分租他人舉辦其他活動;如中途放棄使用,則沒收已繳費用。
(七)租用人之車輛因臨時送貨或卸貨之需要外,非經許可不得進入園區內。經許可入園之車輛,嚴禁進入綠地或開放中之遊客參觀動線。
(八)租用人未經本管理處書面同意,不得將本會列為活動之主辦、協辦或贊助單位。
(九)租用人應遵守本園及本辦法之規定。
(十)本處場地提供合法使用,如有任何不法情事,應由租用人自行負責,與本管理處無涉,租用人未遵守本辦法之規定時,本管理處將依法求償。
(十一)本辦法有關租用規定未盡完備者,依民法相關規定處理。